「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偉哲
黃偉哲
黃秀芳
黃秀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素月
陳素月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劉世芳
劉世芳
鄭寶清
鄭寶清
蘇治芬
蘇治芬
莊瑞雄
莊瑞雄
余宛如
余宛如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焜裕
吳焜裕
賴瑞隆
賴瑞隆
蔡適應
蔡適應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瑩
陳瑩
邱泰源
邱泰源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現行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例修訂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 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訂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