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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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兩百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四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配合政府推出的「新南向政策」,需增加東南亞地區的僑務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