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莊瑞雄
莊瑞雄
徐永明
徐永明
陳曼麗
陳曼麗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施義芳
施義芳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鍾孔炤
鍾孔炤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前項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其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或病故、傷殘者,應給與其或遺族撫卹金,其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現行法就村、里長受託行使公權力,因公死亡、病故或傷殘者未有相關保障規定,為避免造成整體規範上之疏漏,於本條文第四項增列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