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邱議瑩
邱議瑩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黃秀芳
黃秀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琪銘
吳琪銘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宏陸
張宏陸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羞辱醫事人員為目的,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妨害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生命、身體、安全、自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兩項行為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影響他人之就醫權利者亦同。 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修正。 二、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具之公益性質濃厚,其所涉及者包含當下不特定需求醫療資源者之權益。為保障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專業性、公益性、重要性,應避免醫事人員受不當之干擾,尤其以羞辱之方式妨害其執行業務,爰增訂第三項,明訂罰則。 三、又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屬特別需求保護之狀態,應避免他人任何不正外力之干擾,對於醫事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自由等法益自需有所特別保護,爰修正第四項,針對除原規定強暴、脅迫外,加入藥劑、催眠術或他法之規範,並提高罰金額度,以求嚇阻不正方法干擾醫事業務之執行。 四、修正後第三項、第四項之行為,乃係行為人對於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干擾而作之處罰。惟針對造成第三人就醫權利之危害,應屬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就醫之重大公益,爰增訂第五項特別對造成第三人危險之公益侵害,明訂罰則。 五、配合項次修訂,爰將原第四項之規定改至第六項,並搭配項號文字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