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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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或納稅義務人投資或捐助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
增加個人對於運動發展的支持,得依稅法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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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增加個人對於運動發展的支持,得依稅法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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