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洪宗熠
洪宗熠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運鵬
鄭運鵬
陳素月
陳素月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署: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署: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數位影音產業之政策規劃及輔導、獎勵、管理事項之執行。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鑑於文化資產保護法於民國一百零五年進行通盤修正後,文化資產之治理已明顯出現需要更多元與專業政策規畫需求;以及在影視音產業部分,未來之內容產業之整合與治理已不能繼續只以補助為主要任務,而是需更具國家戰略高度之治理策略。是故,為促使文化部針對相關三級單位進行組織與任務調整,爰提出本條文修正案,賦與文化部相關單位更進一步之政策使命,以健全文化資產保存與推廣,並在相關內容產業上進行國家級戰略設定,以落實影視音產業做為國家重要戰略產業之政策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