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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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署: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政策之規劃與執行,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署: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數位影音產業之政策規劃及輔導、獎勵、管理事項之執行。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
鑑於文化資產保護法於民國一百零五年進行通盤修正後,文化資產之治理已明顯出現需要更多元與專業政策規畫需求;以及在影視音產業部分,未來之內容產業之整合與治理已不能繼續只以補助為主要任務,而是需更具國家戰略高度之治理策略。是故,為促使文化部針對相關三級單位進行組織與任務調整,爰提出本條文修正案,賦與文化部相關單位更進一步之政策使命,以健全文化資產保存與推廣,並在相關內容產業上進行國家級戰略設定,以落實影視音產業做為國家重要戰略產業之政策宣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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