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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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前項專業輔導人員,應至少置一人支援學校推動防制藥物濫用與毒品防制、清查及追蹤輔導。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
一、增訂第二項。原第三、四項移列為第四、五項。
二、根據教育部近年來統計,藥物濫用學生層級多為12至17歲國高中學生,而施用之藥物多為第三級、第四級新興毒品;復據統計資料,國內學生施用新興毒品之年齡層有向下延伸之趨勢。顯見國內學生施用毒品和藥物濫用深入校園之情形日趨嚴重,更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最大的危機。
三、因此,為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落實校園反毒教育,專業輔導人員實有協助學校推動反毒及防制學生濫用藥物工作之必要,爰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增訂第二項專業輔導人員協助反毒職責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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