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經營新型態保險業務者,得核准具一定規模者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仲介該保險業務;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比照保險業標準定之。 一、為因應保險業務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節省紙本文件使用、提昇消費者投保管道多元化和便利性與保險公司核保效益、辦理完善之資安管控作業、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等,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比照保險業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讓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另為法律授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有關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於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爰參照保險業辦理系統自動化核保與理賠作業辦法,明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亦得以電子系統取代人工作業方式,執行簽署作業,爰增訂第一項條文。 二、為促進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於仲介保險商品時,能公平競爭,如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經營新型態保險業務者(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電子商務、外溢保單業務、甚至將來發展之保險業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業務……等等),應核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亦得經營之,惟為維護保險巿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需具備一定規模者(例如:依據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已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始得經營,其辦法則應以保險業標準(例如:「保險信託」業務,保險業務員取得信託業務員測驗及格者,應得仲介是類業務;經營電子商務者,應辦理「個人資料資訊管理制度(PIMS)」與「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導入或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認證」)為限,爰增訂第二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