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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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目前菸品稅捐占菸價比重約為百分之四十八,與世界衛生組織建議菸品稅捐至少應占菸價百分之七十相較,我國菸品稅捐尚有調高之空間。 二、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政府長期照顧服務財源之考量,經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對菸品稅捐應占菸價比率之建議,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各類菸品每千支(每公斤)之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菸酒稅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籌措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定明本次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整至每千支(每公斤)徵收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如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特種基金尚未設置,前開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應撥入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特種基金,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