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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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未逾七日者,薪資照給,其餘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最後一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比照有薪陪產假之規定,勞工全年將有7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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