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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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第十二條之三 (租稅之減免及期限)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
一、增列第三項。
二、根據環保署資料顯示,台灣PM2.5
空汙來源36%是來自汽、機車汙染源,而且機車一氧化碳排放量是汽車的6.7倍,目前全國機車數量高達2,141萬部,居全球之冠,要解決台灣的空汙問題,最佳方案就是讓傳統機車逐漸汰換為新能源電動機車,為鼓勵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爰提案爰修正「貨物稅法」第十二條之三,將電動機車免徵貨物稅的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三、原條文第三項修改為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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