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 第四十三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時,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
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給付,保險人已可經由比對被保險人之承保異動明細及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確認其是否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家屬死亡事故之事實,不須再由投保單位蓋章確認,爰於第二項增列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時,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請領。 |
|
| 第八十二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 第八十二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死者為子女時,應檢附載有子女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已於戶政機關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保險人可於受理家屬死亡給付案件後,透過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比對查證,可免再檢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等文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並增列第二項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