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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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且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五條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前項第四款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實施自主管理而未符合該款規定之業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建置完成。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一、按自主管理業者實際從事走私違法行為情形並不常見,實務上多發生於其所屬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遂行走私行為,致影響貨物通關安全。另鑑於監察院亦函要求改善上開不法情事,海關為積極防杜是類不法情事損及通關安全,並強化業者對其內部員工選任監督之內控功能,以達業者自主管理目的,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序文,增列以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作為實施自主管理之條件,以資周延。 二、鑑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前,已實施自主管理而未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倉儲業者,業於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關錄影及檔案存儲等建置事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以資簡化,另配合將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
第六條 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二)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 (三)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進站(棧)儲存。 (四)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放行出站(棧)。 (五)貨櫃(物)查驗、檢驗(疫)配合作業。 (六)貨櫃(物)借道通行作業。 (七)修復、更換實貨櫃作業。 (八)進、出口及轉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 (九)進、出口及轉口貨物看樣、取樣與公證及必要之維護。 (十)更正貨櫃標誌、號碼。 (十一)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十二)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十三)編製貨櫃堆放動態表。 (十四)登載存貨簿冊及製作存倉貨物日報表。 (十五)海上走廊轉運貨櫃裝卸船作業。 (十六)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十七)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之查核作業。 (十八)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進口作業項目: (一)進口貨櫃進站儲存。 (二)進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業。 (三)點驗進口貨物進倉。 (四)進口貨櫃(物)放行提領出站。 (五)退運進口貨櫃(物)放行出站(櫃)。 (六)加封保稅貨物放行出站(棧)。 (七)進口貨櫃(物)移站(棧)轉儲。 (八)進口貨櫃(物)轉運其他關區作業。 (九)其他關區轉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十)簽證破損貨物報告。 (十一)簽證短溢卸報告。 (十二)進口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查對、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十五)查對存站(棧)已列拍賣清單貨物。 (十六)核對扣押或逾期貨物放行通知單並簽章放行。 (十七)機場管制區內進口貨物移倉。 三、出口作業項目: (一)出口貨櫃(物)進站(棧)儲存。 (二)簽證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書並督促傳輸進倉資料至海關。 (三)簽證保稅貨櫃(物)退運出口進站(棧)。 (四)簽證退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五)已放行出口貨物裝櫃打盤出倉。 (六)加封已放行出口實貨櫃進站(棧)。 (七)已放行出口實貨櫃加裝、分裝、改裝出口貨物。 (八)合裝出口貨物先行裝櫃進站(棧)。 (九)出口貨物重新包裝、加裝或打件進站(棧)。 (十)列印放行貨櫃清單辦理出站(棧)。 (十一)出口貨櫃放行出站作業。 (十二)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業。 (十三)查對出口退關貨物及註銷報關貨物。 (十四)出口退關或註銷報關貨物提領站(棧)。 (十五)「外銷國產貨櫃」進站並簽發進站證明書。 四、轉口作業項目: (一)轉口貨櫃進儲或轉儲。 (二)轉口貨櫃加裝、分裝、改裝或轉口貨物加裝於出口貨櫃。 (三)轉口貨櫃裝船出口。 (四)境外航運中心貨櫃(物)進儲與裝船出口。 (五)轉口貨物之進倉、出倉、打盤或裝櫃作業。 (六)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或加貼航空(郵)標籤作業。 (七)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打盤、裝櫃、變更貨物包裝及標記。 (八)海空(空海)聯運或空運轉口貨以內陸運輸轉運方式轉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出倉、進倉、打盤、裝櫃作業。 第六條 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二)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 (三)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進站(棧)儲存。 (四)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放行出站(棧)。 (五)貨櫃(物)查驗、檢驗(疫)配合作業。 (六)貨櫃(物)借道通行作業。 (七)修復、更換實貨櫃作業。 (八)進、出口及轉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 (九)進、出口及轉口貨物看樣、取樣與公證及必要之維護。 (十)更正貨櫃標誌、號碼。 (十一)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十二)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十三)編製貨櫃堆放動態表。 (十四)登載存貨簿冊及製作存倉貨物日報表。 (十五)海上走廊轉運貨櫃裝卸船作業。 (十六)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十七)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之查核作業。 (十八)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進口作業項目: (一)進口貨櫃進站儲存。 (二)進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業。 (三)點驗進口貨物進倉。 (四)進口貨櫃(物)放行提領出站。 (五)退運進口貨櫃(物)放行出站(櫃)。 (六)加封保稅貨物放行出站(棧)。 (七)進口貨櫃(物)移站(棧)轉儲。 (八)進口貨櫃(物)轉運其他關區作業。 (九)其他關區轉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十)簽證破損貨物報告。 (十一)簽證短溢卸報告。 (十二)進口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查對、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十五)查對存站(棧)已列拍賣清單貨物。 (十六)核對扣押或逾期貨物放行通知單並簽章放行。 (十七)機場管制區內進口貨物移倉。 三、出口作業項目: (一)出口貨櫃(物)進站(棧)儲存。 (二)簽證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書並督促傳輸進倉資料至海關。 (三)簽證保稅貨櫃(物)退運出口進站(棧)。 (四)簽證退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五)已放行出口貨物裝櫃打盤出倉。 (六)加封已放行出口實貨櫃進站(棧)。 (七)已放行出口實貨櫃加裝、分裝、改裝出口貨物。 (八)合裝出口貨物先行裝櫃進站(棧)。 (九)出口貨物重新包裝、加裝或打件進站(棧)。 (十)列印放行貨櫃清單辦理出站(棧)。 (十一)出口貨櫃放行出站作業。 (十二)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業。 (十三)查對出口退關貨物及註銷報關貨物。 (十四)出口退關或註銷報關貨物提領站(棧)。 (十五)「外銷國產貨櫃」進站並簽發進站證明書。 四、轉口作業項目: (一)轉口貨櫃進儲或轉儲。 (二)轉口貨櫃加裝、分裝、改裝、重整或轉口貨物加裝於出口貨櫃。 (三)轉口貨櫃裝船出口。 (四)境外航運中心貨櫃(物)進儲與裝船出口。 (五)轉口貨物之進倉、出倉、打盤或裝櫃作業。 (六)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加貼航空標籤或重整作業。 (七)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打盤、裝櫃、變更貨物包裝及標記。 (八)海空(空海)聯運或空運轉口貨以內陸運輸轉運方式轉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出倉、進倉、打盤、裝櫃作業。
依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配合刪除第四款第二目及第六目有關轉口貨物之重整規定,以資簡化並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