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 參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九款有關「插播式字幕」之定義訂定本條文。 |
| 第三條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 | 現行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播送方式,主要於螢幕左側以塊狀固定插播式字幕呈現商品資訊,另於螢幕下方或右方以條狀插播式字幕播放優惠訊息及促銷文字等。為避免影響觀眾權益,明定插播式字幕之播送應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 |
| 第四條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購物頻道應於播出促銷內容之同時,應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提供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以便日後產生消費爭議時進行申訴。 |
|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