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名稱修正為「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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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修正授權依據條文。
第四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 第四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 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並應經監事會之同意。 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經濟、會計、金融及銀行等科系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曾受稽核人員專業訓練或擔任會計稽核工作三年以上,品行端正者為限。
一、茲因監事得個別行使監查職務,爰以監事為主體,修正第二項,並規定監事如須監查員協助辦理監查職務時,須經由監事會調派之程序,以健全制度。 二、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爰修正第三項有關監查員之任用程序。 三、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作社聘任人員係由理事會任免,故監查員之任用資格及條件等,以由合作社自行訂定為宜,爰現行第四項予以刪除。
第六條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六條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合作社法修正刪除第七十五條之一後,第二項所定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已無法律授權依據,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之一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 前項審核,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審核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監事會辦理決算審核之規定。 三、第一項為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決算之審核;第二項為有關審核人員及審核結果之規定。 四、參照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據以訂定。
第六條之二 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並由全體監事連署後,連同理事會所送各項書類,至少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三日前,送還理事會。
一、本條新增。 二、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如查帳報告書、決算審核報告書或審核報告書等),連同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等書類,送還理事會之期限規定。 三、參照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據以訂定。
第十二條 本規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