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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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 |
一、為兼顧民間傳習已久之生活習俗與藥食同源之藥膳調理習慣,並為符合食品原料使用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之現況需求,爰修正本條文。
二、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係指本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載之中藥材品項製成之單方藥品。
三、該中藥單方藥品作為食品原料者,有關食品之製程衛生管控、產品標示宣稱等事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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