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何欣純
何欣純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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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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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陳怡潔
李鴻鈞
李鴻鈞
徐永明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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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
余宛如
徐志榮
徐志榮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新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新住民家庭經濟資本較一般家庭為薄弱,且新住民之平均勞動參與率仍顯低於國人,爰此,將新住民納入第二十四條自願就業人員促進就業之相關輔助對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並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新住民往往因文化習慣之差異,而遭遇職場環境所帶來的負面壓力。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應為新住民實施適應訓練,以提升其核心職能與適應能力。
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新住民之工作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