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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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註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競技項目,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第十四條 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註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增列第三項。
二、鑑於電子競技產業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帶動軟、硬體產業發展及凝聚民心等之正面作用,近年來我國電競選手更在國際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於國民體育法中明訂相應獎勵機制供主管機關遵循為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以資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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