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施義芳
施義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榮璋
王榮璋
羅致政
羅致政
鄭運鵬
鄭運鵬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註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競技項目,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 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註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列第三項。 二、鑑於電子競技產業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帶動軟、硬體產業發展及凝聚民心等之正面作用,近年來我國電競選手更在國際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於國民體育法中明訂相應獎勵機制供主管機關遵循為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