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施義芳
施義芳
高志鵬
高志鵬
蔡易餘
蔡易餘
林靜儀
林靜儀
莊瑞雄
莊瑞雄
羅致政
羅致政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又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考量部分政府機關涉及專業面向廣泛,故為活化政府人力資源,增加彈性用人管道,然將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一人,惟基於各部會業務及預算規模均有差異性,然以行政院組織法所列二十六個二級機關(不含獨立機關),故明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人為上限。
第十九條之一 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之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一致者,暫行依本法之規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達機關靈活晉用人才,將增列不受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有關機關組織法規應包含機關置政務職務,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規定。惟如各級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法修正後制定或修正,仍應將實際情形納入其組織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