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明文
陳明文
莊瑞雄
莊瑞雄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李麗芬
李麗芬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俊憲
林俊憲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特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二百五十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爰於第三款新增特赦。
第三百零二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特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三百零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爰於第三款新增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