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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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 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院長在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一年、續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前一年、辭職或出缺時,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任院長遴選,遴選期間由副院長代理,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遴選,由副院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 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將「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納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架構中,且因現行條文未規範院長因故出缺時之後續處理,爰提案增列相關條文以完備法令並使權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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