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 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院長在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一年、續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前一年、辭職或出缺時,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任院長遴選,遴選期間由副院長代理,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遴選,由副院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中央研究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院務;副院長二人或三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院長,由本院評議會就院士中選舉候選人三人,呈請總統遴選並任命之。副院長,由院長就院士中遴選,併同其任期報請總統任命之。 院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新增第四項及第五項,將「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第二條規定納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架構中,且因現行條文未規範院長因故出缺時之後續處理,爰提案增列相關條文以完備法令並使權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