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
為保障公眾近用媒體之權利,公用頻道應由系統業者無償提供,獨立設置,不得與其他頻道合併;其頻道內容應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 |
| 第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一、為使系統經營者營運自由度最大化及降低行政機關監理成本,以框架及程序性規定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用頻道之登記使用辦法、節目排播原則等細節則由系統經營者自訂內部規範之。
二、系統經營者應制定公用頻道規劃之依據,並得參考市場調查、焦點團體訪談結果或其他客觀、公正之資料;應制定將公用頻道使用訊息揭露予大眾知悉之推廣計畫。 |
| 第四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
系統經營者接受登記使用時,應事先明訂與登記使用人權利義務關係,秉持公平、公開、公正精神,開放民眾近用,並應合理排播節目時段,不得為差別待遇。 |
| 第五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
公用頻道節目播出時,系統經營者應配置適當人力管控內容,如生違法情事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停播相關內容。 |
|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