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 一、本條文新增。 二、有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增訂列冊之低收入戶檢具證明文件使用全國公有基礎殯葬設施可免收相關費用,免收費用之設施項目於條文中明列。爰增訂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