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蕭美琴
蕭美琴
周春米
周春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玉琴
吳玉琴
李麗芬
李麗芬
林岱樺
林岱樺
黃秀芳
黃秀芳
郭正亮
郭正亮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為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與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兒之納保時點一致,均能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增訂第三款。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一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