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林德福
林德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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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李彥秀
王育敏
王育敏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黃偉哲
黃偉哲
林麗蟬
林麗蟬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第六項規定立意良善,惟不分投保金額、險種一概納入規範,似過於繁瑣勞費且易流於形式,尤其對於一般民眾主動投保之普遍險種,諸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機關團體辦理活動依法應投保之險種,洽訂保險契約前強制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並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於消費者之保障助益有限,屢因投保程序繁瑣、資源浪費而為人詬病,致民怨迭起有礙保險業務發展,有失政府公信,有悖立法初衷。有鑒於此,爰修正本條文第六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務及產業狀況訂定適用範圍及內容,保險經紀人於適用範圍內始需於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