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一、全國各商業團體之組成,係為從事相關領域之經營者為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而組成,無論該團體本身或是理、監事,均以提升相關產業發展為責任,多屬義務性質;然而,現行所規範理、監事三年一任,使得商業團體理、監事更迭較其他人民團體頻繁,會務無法長期、穩定推動,影響組織運作。 二、為讓熱心公益之商業團體成員能更為積極參與會務運作,提升整體工作效能,群策群力拓展會務並強化組織能量,肩負起政府與相關業者間雙向溝通之角色,故提案修正商業團體理、監事之任期由三年延長為四年,讓商業團體理、監事任期與其他人民團體趨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