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王惠美
王惠美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蔣萬安
蔣萬安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徐永明
徐永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新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與新住民之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為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新住民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將新住民語言納入本條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