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四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一、為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我國應設置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之獨立主管機關。 二、增設「核能安全委員會」後,行政院將有四個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爰修正第三十二條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