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智傑
許智傑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劉櫂豪
劉櫂豪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趙正宇
趙正宇
李昆澤
李昆澤
蘇巧慧
蘇巧慧
林麗蟬
林麗蟬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教育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環境認知、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環境認知係「環境教育」之基礎,故提案修正本條文。
第九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結合地區或戶外資源之教學活動,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課程、教材及宣導。 五、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六、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七、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八、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九、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十、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一、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第九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我國長期缺乏山林、田野、海洋教育,觀諸環境基本法、環境教育法,於「學校教育」有關戶外資源與課程之結合均付諸闕如。爰增列第四項「結合地區或戶外資源之教學活動,辦理各級學校環境教育課程、教材及宣導。」,強化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對前開學校教育與戶外資源與課程之結合,並得將環境教育基金用途用以辦理前開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科技部、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