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智傑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李麗芬
李麗芬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鑑於體委會於民國一百零二年組織整併之後,國內體育業務目前係由教育部體育署綜理,然體育事務之主政有其專業需求,且國內體育政策與業務日趨專業化,目前之選才機制實有擴大必要。為使體育主管機關得有更為彈性之選才可能,使體育署得自具相關專業之學者借調至相關職務,爰提出「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