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林俊憲
林俊憲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吳琪銘
吳琪銘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條之一 大法官自離職之日起,於其任期屆滿後四年內,不得擔任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任命、提名之職務。 本條施行日前已就任之大法官,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旨在避免政府專政濫權、保障人民權利、落實法治、促進民主,為我國憲法上具本質上重要性之基本原則。為避免行政機關毀憲濫權,需有賴司法權實質有效之監督,惟司法權行使權力,須不受行政權之妨礙或間接操控,始能期待發揮分權制衡之效能。 三、司法院大法官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責,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職權具政治上之高度敏感性,為避免現任大法官為求獲得當權者關愛,於離職後受安排其它重要職務,而刻意迎合當權者意志做解釋,以致傷害大法官獨立性的情事發生,爰擬具本條,禁止離職之大法官再任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得任命或提名之職務,又原任期屆滿後起算四年,當權者已為次屆之總統,大法官較難以預測並討好次屆當權者,故令離職之大法官於四年後即不受本條限制。 四、為使人民之權利不因法律變更而受限制,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爰擬具本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