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五條之一 大法官自離職之日起,於其任期屆滿後四年內,不得擔任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任命、提名之職務。 本條施行日前已就任之大法官,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旨在避免政府專政濫權、保障人民權利、落實法治、促進民主,為我國憲法上具本質上重要性之基本原則。為避免行政機關毀憲濫權,需有賴司法權實質有效之監督,惟司法權行使權力,須不受行政權之妨礙或間接操控,始能期待發揮分權制衡之效能。 三、司法院大法官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責,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其職權具政治上之高度敏感性,為避免現任大法官為求獲得當權者關愛,於離職後受安排其它重要職務,而刻意迎合當權者意志做解釋,以致傷害大法官獨立性的情事發生,爰擬具本條,禁止離職之大法官再任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得任命或提名之職務,又原任期屆滿後起算四年,當權者已為次屆之總統,大法官較難以預測並討好次屆當權者,故令離職之大法官於四年後即不受本條限制。 四、為使人民之權利不因法律變更而受限制,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爰擬具本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