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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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楊鎮浯
楊鎮浯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發展及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執行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行政院資訊總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國際交流、合作。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資訊機構設置、資訊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發展及資訊安全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四、政府雲端資料庫的資訊開放政策制定、兼顧公民參與、網路社群的資訊整理分析與資訊安全。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資訊人員訓練、進修與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 六、國家整體資訊政策制定及資訊安全架構之建構及推動。 七、國家及地方政府整體資訊政策、資訊系統建設、資訊安全的評估與審查。 八、國際資訊政策、資訊系統架構、資訊安全、資訊反恐等相關業務的交流、合作。 九、國家資訊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十、負責協調、推動網路虛擬世界資訊政策、資訊法規的執行與資訊安全、資訊反恐之資訊相關政策業務。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之監督。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及資訊安全政策發展及業務事項。 總處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總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總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規範全國資訊人員領導指揮系統。
第七條 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資訊人員。 賦予資訊長得調用全國資訊人員之權力。
第八條 資訊總處設置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由外部相關資訊、資訊安全、資訊反恐領域的學者、專家擔任。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