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發展及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執行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
行政院資訊總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國際交流、合作。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資訊機構設置、資訊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發展及資訊安全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四、政府雲端資料庫的資訊開放政策制定、兼顧公民參與、網路社群的資訊整理分析與資訊安全。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資訊人員訓練、進修與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
六、國家整體資訊政策制定及資訊安全架構之建構及推動。
七、國家及地方政府整體資訊政策、資訊系統建設、資訊安全的評估與審查。
八、國際資訊政策、資訊系統架構、資訊安全、資訊反恐等相關業務的交流、合作。
九、國家資訊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十、負責協調、推動網路虛擬世界資訊政策、資訊法規的執行與資訊安全、資訊反恐之資訊相關政策業務。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之監督。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及資訊安全政策發展及業務事項。 |
總處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總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總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總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
規範全國資訊人員領導指揮系統。 |
| 第七條 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資訊人員。 |
賦予資訊長得調用全國資訊人員之權力。 |
| 第八條 資訊總處設置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
由外部相關資訊、資訊安全、資訊反恐領域的學者、專家擔任。 |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