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楊鎮浯
楊鎮浯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第三十八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