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王惠美
王惠美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若供電成本與一半普通電價間,有電費價差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一、現行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中之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獨立改列第二項,並修改收費由「低於普通電價」,改為「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另因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到供電成本之間,有可能產生「電費價差額」,因此在條文中明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改列第三項、第四項,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