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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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若供電成本與一半普通電價間,有電費價差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一、現行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中之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獨立改列第二項,並修改收費由「低於普通電價」,改為「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另因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到供電成本之間,有可能產生「電費價差額」,因此在條文中明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改列第三項、第四項,內容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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