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施義芳
施義芳
江永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周春米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玉琴
吳玉琴
劉建國
劉建國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對於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收取進入旅客之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原本文改置第一項,未予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規定,對於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遊客,得收取一定之觀光保育費,以做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之費用,其相關收繳納方式、收費對象、差別費率及作業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則授權行政命令處理。 三、發展觀光吸引大量之觀光客,但亦可能造成環境破壞、垃圾處理等相關問題,為維持其原有景觀面貌必須有相對應之經費以支因應,此於世界其他國家亦然,因此對於遊客收取非屬規費性質之觀光保育費實有必要。 四、至尚未納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地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均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故認有應收取而尚未納入收取之地區,自應依相關規定,納入為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光態景觀區後,始得收取觀光保育費。而得收取觀光保育費之地區,亦得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收取或為不同標準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