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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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辦理校園安全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 |
鑒於現行各單位組織法中,除總統府與海巡署等肩負軍事與國家安全之單位有在其組織法中設置軍職編制外,一般部會之組織編制均以文職為主。為使教育部組織正常化,且學校國防教育之軍職人員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所示,教官並非國防教育之負責主體,為配合政府將於民國一百一十年推動高中以下教官退出校園政策,並讓全民國防教育與校園安全回歸教育與校安專業,爰刪除相關業務得就軍職人員派充之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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