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許智傑
許智傑
施義芳
施義芳
賴瑞隆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劉建國
劉建國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本法第二條之規定,除緊急生活扶助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之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津貼、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等,在本法第四條及其他狀況之框定下,該類家庭於短期內脫離特殊境遇情境機率並不高,且補助1年能申請1次,與本法第一條緊急狀況不符,故予以刪除。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現金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 前項其他必要扶助項目,應依據各特殊境遇家庭需求訂定,其實施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據內政部統計,特殊境遇家庭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為因為該類家庭需求,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故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家庭需求之不同,給予其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