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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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
根據本法第二條之規定,除緊急生活扶助每次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之外,其他如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津貼、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等,在本法第四條及其他狀況之框定下,該類家庭於短期內脫離特殊境遇情境機率並不高,且補助1年能申請1次,與本法第一條緊急狀況不符,故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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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現金扶助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及其他必要扶助。 前項其他必要扶助項目,應依據各特殊境遇家庭需求訂定,其實施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據內政部統計,特殊境遇家庭對扶助需求有增無減,為因為該類家庭需求,扶助內容應更具彈性,故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各類家庭需求之不同,給予其適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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