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施義芳
施義芳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洪宗熠
洪宗熠
趙天麟
趙天麟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琪銘
吳琪銘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次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應進行專案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積極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檢查。允應修法增設每學期舉辦建教生勞動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