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王金平
王金平
費鴻泰
費鴻泰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楊鎮浯
楊鎮浯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徐榛蔚
徐榛蔚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乃公共危險罪之立法體例,故其目的應係為保護社會大眾之就醫權,其保護法益則係一般病患之身體法益或生命法益,故本罪在規範上不應僅侷限於「醫療暴力行為」,而係應以「妨害醫療行為」之行為為規範對象方為妥適。 二、考量本罪之目的係為保護醫療體系之運作,則無論係對於醫療器材之毀損或對於醫護人員之妨害只要達到「妨害醫療行為進行」之程度則應可相同對待,端視「妨害醫療行為進行」之程度高低當作量刑之基礎即可,故合併原條文之第二項及第三項態樣,改以「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應足可含括原條文之規範,如另有毀損醫療器材等行徑,依原條文之操作結果與刑法毀損罪之規範亦相差無幾,故再行競合即可。且如此設計亦可包含「抬棺抗議」、「糾眾包圍醫院」和「撒冥紙」等行為如已達妨害醫療行為之程度,則亦同受規範。 三、由於本條之目的既係在保護醫療體系之順利運作,而醫療體系之運作當然包含「救護運送」之流暢,故於第二項後段規定「妨害救護運送……者,亦同。」之規定,以規範「阻擋救護車運送」、「妨害醫療人員、儀器、藥品……救護運送」等行為。 四、第二項之規定並無「強暴、脅迫……等」行為態樣,故於第三項中增加「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為加重事由,較刑法強制罪處罰更重,並增加脅迫、恐嚇……等態樣以彌補強制罪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