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王金平
王金平
王惠美
王惠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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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德福
林德福
楊鎮浯
楊鎮浯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外來人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為要件。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之外籍生及僑生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其健全之醫療保障,並營造其在臺友善之就學環境,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有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內容,將「停留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 三、另考量撤銷及廢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許可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為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增列「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亦得於該項授權辦法中訂定。又因該辦法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居留事宜,將由教育部會商內政部擬訂後,再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