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張麗善
張麗善
陳怡潔
陳怡潔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一、按歐盟(UN)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 2003/88/EC)第三條規定,所有成員國應採取必要之政策措施,使勞工於出勤班次輪替間,一天二十四小時內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立意甚佳值得我國效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採晝夜輪班制者」,係參照工廠法第九條原有規定,鑑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較大,各種型態之輪班勞工均應同受本條規定之保障,以免不當的輪班方式損及勞工健康福祉,爰將本條第一項之「晝夜」兩字刪除。 三、本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適當」二字實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明確有關規定使勞資可資遵循,並考量輪班制勞工被迫打破傳統夜間休息、睡眠的模式與適應性,導致易疲倦、打盹及睡眠障礙等促發職業傷害,更換班次間應有較長時間之休息。爰參酌歐盟《工作時間指令》第三條之規定,將本條第二項「適當之休息時間」修正為「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