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楊鎮浯
楊鎮浯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保障服役期間因公成殘之替代役役男於退役後獲得更多經濟支持,使生活無虞,爰參照國軍「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發給贍養金,以妥適照顧因公成殘之役男,並衡平替代役與義務役之權益。 二、為核發贍養金之申請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有所依循,爰第二項增列贍養金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