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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連署人
陳亭妃
羅致政
蔡易餘
鍾孔炤
陳素月
鄭運鵬
葉宜津
呂孫綾
蘇治芬
陳曼麗
趙正宇
尤美女
劉世芳
李俊俋
鄭寶清
蘇巧慧
洪宗熠
陳歐珀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股東會決議,出席股東未達本法所規定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該決議自始不成立。
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