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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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如不請領一次退休金或領回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按原領月退休金,改領月撫慰金。 | 第二十六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
新增第三項,提供另外一種選擇,讓亡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得改請領月撫慰金,以照顧遺屬未來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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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或月撫慰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或月撫慰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或月撫慰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將退休金或月撫慰金請求權從五年延長為十年,以利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更有充裕時間進行財務規劃,並增加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