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麗蟬
林麗蟬
王金平
王金平
李彥秀
李彥秀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鎮浯
楊鎮浯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附設或合併設置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至二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共列畢業證書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一、考量國民教育體系之完整性,許多私立學校開辦或合併高中至國小12年一貫教育的完全中學,並依法設置校長一人。然高中、國中及國小等各級教育內容及校務發展方向大異其趣,若僅設置一位高中校長,無法負擔與兼顧繁雜的三級校務,宜依學校級別分別設置校長一人、爰修正第五項前半部,將附設或合併學校中納入高級中等學校,並將附設或合併後之學校由「國民中小學」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便涵蓋附設或合併後的三種學校樣態:1.高中、國中、國小合併;2.高中、國中合併;3.國中、國小合併。 二、本法第五項既然允許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考量私立學校之不同需求,及學校家長與學生的觀感,宜允許合併設置之私立學校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高中、國中及國小畢業證書之並列校長,爰修正第五項後半部,允許學校組織規程中納入「共列畢業證書」之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