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 一、為鼓勵國人參與和支持國內運動賽事,帶動運動產業發展,爰新增本條文有關運動賽事票券消費之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 三、為利於執行,第一項有關特別扣除額之運動賽事票券消費特別扣除項目,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