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王金平
王金平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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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一、為鼓勵國人參與和支持國內運動賽事,帶動運動產業發展,爰新增本條文有關運動賽事票券消費之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得列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元為限。 三、為利於執行,第一項有關特別扣除額之運動賽事票券消費特別扣除項目,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並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