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陳瑩
陳瑩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偉哲
黃偉哲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羅致政
羅致政
吳思瑤
吳思瑤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一條之六 為照顧山地、離島、偏遠或特殊地區醫療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培育公費醫師。 公費醫師培育應經雙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達成合意,訂定書面行政契約。 前項契約條款不得顯失公平。 第一項培育公費醫師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為新增。 二、第一項、第四項:為照顧山區、離島、偏鄉或其他偏遠地區居民需求,或培育國家醫療政策所需人才,中央主關機關時有培育公費醫生計畫,特訂第一項將培育公費師制度法制化。而培育公費醫生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第四項規定。 三、第二項、第三項: 公費醫生培育,從大學醫學系開始,經畢業後之專科訓練,至完成公費醫師服務,歷時約十八年,如此長時間的權利義務約束,許多情事可能變更,是以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應訂立行政契約為宜。蓋關於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受行政程序法、民法之保護,當事人間應就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達成合意,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若有爭議,亦可經由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人民權利始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