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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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人民團體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收支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或上網公布。 第一項決算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 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一、修正第一項:鑒於社會團體成長快速,無論類別或數量逐年增多,目前社會團體高達12類以上,數量十年內增加近兩倍。社會團體監理責任應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為之,爰此修正第一項,人民團體之財務報告除須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外,亦須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新增第二項: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即規範人民團體之會計報告與預算決算之編審,據此,新增第二項,進一步要求人民團體之財務報表應公開或上網公布。
三、新增第三項:針對具有相當財務規模之人民團體,其決算委請會計師簽證,以昭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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