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瑩
陳瑩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呂孫綾
呂孫綾
李麗芬
李麗芬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郭正亮
郭正亮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黃秀芳
黃秀芳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人民團體將當年度之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與基金收支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應公開或上網公布。 第一項決算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三十四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一、修正第一項:鑒於社會團體成長快速,無論類別或數量逐年增多,目前社會團體高達12類以上,數量十年內增加近兩倍。社會團體監理責任應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為之,爰此修正第一項,人民團體之財務報告除須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外,亦須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新增第二項: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即規範人民團體之會計報告與預算決算之編審,據此,新增第二項,進一步要求人民團體之財務報表應公開或上網公布。 三、新增第三項:針對具有相當財務規模之人民團體,其決算委請會計師簽證,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