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曼麗
陳曼麗
蔡適應
蔡適應
蘇治芬
蘇治芬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焜裕
吳焜裕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徐榛蔚
徐榛蔚
黃秀芳
黃秀芳
賴瑞隆
賴瑞隆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藉由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醫院暴力之公共危險行為,重構醫院安全秩序,以確保醫療從業人員與醫院其他病人之安全,亦基於刑法謙抑原則,認為醫院暴力之行為應限於危害醫事人員之生命身體安全並影響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險於其他就醫病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時。 按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查對於醫事人員之暴力行為難謂其有不妨礙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故醫院之暴力行為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自無疑義。且醫院暴力之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查醫生及其他醫護人員為保障社會生命身體之重要樞紐,人民之身體健康端賴醫生及醫護人員之救治,對於急診室醫生、醫護人員之暴力行為若導致醫生無法對其他病患進行救治形同對社會安全之直接性破壞,特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以維護整體社會醫療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