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曼麗
陳曼麗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呂孫綾
呂孫綾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周春米
周春米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一、對於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者,提高刑度與罰則,以有效嚇阻犯罪行為。 二、針對對於動物施予虐行者,應強制期接受心理輔導,藉由諮商瞭解其心理狀態,透過醫療的協助導正其行為,預防再次犯罪。